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
用於屬性文化遺產保護狀況(P1435)表達文化資產的法律地位,本項專用於中華民國境內文化資產,同等於中華民國〈文化資產保存法〉規範之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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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是指由中華民國文化資產(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)中央主管機關(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)與各地方政府所屬單位依據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審查登錄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、信仰、節慶及相關文物。[1]
重要民俗 编辑
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列管
一般民俗 编辑
參考來源 编辑
- ^ 文化資產保存法(2016年版最新版本) (页面存档备份,存于互联网档案馆),全國法規資料庫